疫情之下的合同履行不能:不可抗力抑或公平原则?

作者: 发布日期: 2022-07-25 13:17:00 浏览: 592

编者按:

      2019 年底 2020 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国蔓延,全国 31 个省市、直辖市和自治区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多地停工、停产,对经济造成了重大的影响,众多合同的履行也因此受到影响。2020 年 4 月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受疫情影响的民事案件审理出台了裁判规则。2022 年疫情再次爆发,许多城市再次停工、停产。现为大家梳理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的裁判规则,同时附案例为同样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个人提供参考。


金钱之债履行不能时适用的裁判规则公平原则

►定义:

金钱之债是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


►案例参考:

经营性房屋租赁停业,租金减免问题


►案情简要:

       2019 年 6 月 3 日,原、被告签订《商铺承包合同》,由被告将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漕河街XXX号上下二层,共约 60 平方商铺(以下称“系争商铺”)出租给原告经营,租金每年xx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年租金xx万元。自 2020 年 1 月 24 日起,由于新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朱家角古镇景区紧急停止开放,直到 2020 年 3 月 25 日正常营业,导致原告无法正常营业两个月整。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相应租金未果,依法起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

系争商铺位于朱家角古镇景区内,主要经营咖啡、简餐等内容,由于疫情原因景区关闭后没有游客,导致系争商铺无法经营。但疫情期间,原告曾在系争房屋内居住。


►裁判结果:

合同履行过程中,虽因疫情的不可抗力原因导致 2020 年 1 月 24 日至 2020 年 3 月 21日期间原告承租系争商铺的目的无法实现,但上述期间内系争商铺仍由原告使用,故根据公平原则,本院酌情对上述期间的租金予以减免,本院认定被告应返还原告上述期间的租金x万元。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第一条第 6 项

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非金钱之债履行不能时适用的裁判规则不可抗力

►定义:

是指除了金钱作为标的的债务之外的债务,这类债务的标的包括金钱以外的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案例参考:

房屋买卖迟延交房合同解除、返还购房款问题


►案情摘要:

       2018 年 5 月 12 日,原告朱某作为买受人、原告王某作为共同共有人与被告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白云区,房屋总价xxx万元,付款方式为贷款方式付款:原告于签订合同之日向被告交付首期款xxx万元,余款xxx万元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2018 年 5 月 31 日,原告朱代强、王丹与被告签订了《室内装修委托合同》,愿委托被告对涉案房屋进行统一装修。合同第二条约定“……交付时间为 2020年 3 月 31 日……”


      2020 年7 月 18 日,被告通知原告收房,告知收房时间为2020年7月27日。2020 年 11月 10 日,原告向被告的工作人员发短信称已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到现场查看房屋,发现系列问题并提交给公司验房人员要求整改,并询问整改情况。后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等。


►法院查明:

涉案房屋约定的交付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31 日,被告实际通知原告办理交房手续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27 日,原告也于当日到现场查看房屋并称向被告提出了房屋的一系列问题。另查明,涉案房屋的施工队伍存在大量外省工作人员,因 2020 年度突发新冠肺炎疫情的情形,导致涉案房屋的施工队不能正常复工。


►裁判结果:

2020 年 1 月份出现新冠肺炎疫情,施工队伍存在大量外省施工人员及项目施工需聚众施工的情况,根据政府相关规定及疫情防控的需要,复产复工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同意。而疫情初期,必备的口罩等防疫用品短缺,必然导致被告不能正常复工,因此造成逾期交房的客观情况属实,且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故被告逾期交房应当属于不可抗力所造成。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第一条第 4 项

疫情或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当事人请求解除事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语

      不同于 2019 年底、2020 年初的状况,自新冠肺炎发生以来,为应对疫情导致的民事纠纷等,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均对疫情导致的合同履行问题作出了规定。从疫情之初各学派观点风起云涌到最终司法盖棺定论,法律、法律人一直陪同着每家企业及每个人一起共度难关。